法律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嚴厲打擊非法股票發行和非法證券業務的通知》(國辦發[2006]99號)。
二、明確分工,加強合作,形成打擊非法證券活動的合力。
為加強組織領導,由證監會牽頭,邀請公安部、工商總局、銀監會等有關單位參與,成立打擊非法證券活動協調小組,負責非法證券活動的組織協調、政策解讀、性質認定等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設在證監會。證監會要組織專門機構和主管人員,明確職責,加強溝通,與有關部門和省級人民政府建立反應靈敏、密切配合、有效運行的工作機制。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按照屬地原則負責查處非法證券活動。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認定非法證券活動後,省級人民政府負責本地區案件的查處。涉及多個省(區、市)的,由公司註冊地省級人民政府牽頭,相關省(區、市)積極支持配合。發現涉嫌犯罪的,應當及時移送公安機關偵查,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由證券監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各自職責給予行政處罰。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視,統籌安排,周密部署,建立群眾舉報、媒體監督、日常監管、及時查處相結合的非法證券活動防範預警機制,制定風險處置預案。對近年來案件多發的地區,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要及時查處取締,果斷處理,重點查處壹批典型案件並公開通報,震懾犯罪分子,教育人民群眾,維護社會穩定。
三、明確政策界限,依法監管。
(1)嚴禁擅自公開發行股票。向不特定對象或者向特定對象發行股份後股東超過200人的,公開發行應當依法報證監會核準。未經批準發行股票是違法的。
(2)嚴禁變相公開發行股票。向特定對象發行股份後股東不超過200人的,為非公開發行。非公開發行股票及其股權轉讓,不得以廣告、公告、廣播、電話、傳真、信函、推介會、說明會、互聯網、短信息、公開勸導等方式公開或變相公開發行。嚴禁任何公司股東自行或委托他人向社會公眾轉讓股份。向特定對象轉讓股份未依法報證監會批準的,轉讓後公司股東累計不超過200人。
(3)嚴禁非法證券業務。股票承銷、經紀(代理交易)、證券投資咨詢等證券業務由中國證監會依法批準的證券經營機構經營。未經中國證監會批準,其他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經營證券業務。
對違反上述三項規定的,要堅決予以取締,並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證監會要按照《公司法》、《證券法》的有關規定,盡快研究制定公開發行股票但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管理規定,明確非上市公眾公司的設立和發行條件、發行審核程序、登記托管和轉讓規則,將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管納入法制化軌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