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財政部關於印發《邊境草原森林防火隔離帶補貼管理規定》的通知
第六條
國界線內的草原、森林防火隔離帶,是指在我國草原、森林面積較大的邊境地區,為了阻斷外火的進入和內火的退出而開辟和建設的隔離帶。邊境草原防火隔離帶的位置由國家草原防火主管部門確定,並報財政部備案;邊境森林防火隔離帶的建立和建設由國家森林防火主管部門確定,並報財政部備案。
第七條
邊境草原的森林防火隔離帶寬度應滿足立地條件,機械化防火隔離帶寬度壹般不小於100米,生物防火隔離帶寬度壹般不小於50米。
《森林防火條例》第三條
森林防火工作實行預防為主、積極消滅的方針。
第四條國家森林防火指揮部負責組織、協調和指導全國森林防火工作。
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森林防火的監督管理,承擔國家森林防火指揮部的日常工作。
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森林防火工作。
第五條森林防火工作實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實際需要設立的森林防火指揮部,負責組織、協調、指導本行政區域的森林防火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森林防火監督管理工作,承擔本級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揮部的日常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相關的森林防火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