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條規定:
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條件,或者參與賭博數額較大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2.公安部《關於辦理非法賭博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通知》(公通字第9號)第九條。201530)規定:
不以營利為目的,對親屬打麻將、打撲克等有財產輸贏的娛樂活動不予處罰;親屬以外的人之間打麻將、打撲克等有少量財物輸贏的娛樂活動,不予處罰。
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壹款規定:
聚眾賭博或者以營利為目的進行賭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4.《最高法、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法釋20053號)第壹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的“聚眾賭博”:
(壹)、組織3人以上賭博,累計抽頭獲利金額達到5000元以上的;
(二)、組織3人以上賭博,賭資累計達到5萬元以上的;
(三)、組織3人以上賭博,賭博人數已達20人以上的;
(四)組織10余名中國公民出境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第九條規定,以少量財物輸贏從事娛樂活動,為棋牌室等娛樂場所提供正常收費的場所和服務,不以營利為目的的,不以賭博論處。
二、“麻將娛樂”與“麻將賭博”的界限
根據批復及相關法律法規,“麻將娛樂”與“麻將賭博”的界限如下:
1.有輸錢的親戚之間打麻將、打撲克等娛樂活動,不以營利為目的,不予處罰(註:不考慮賭博金額)。
2.親屬以外的人之間打麻將、打撲克等有少量財物輸贏的娛樂活動,參加人數不足10人的,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定罪處罰:
(壹)、人均賭資不足1000元,屬於“麻將娛樂”,不予處罰;
(二)、人均賭資1000且不足3000元的,處500元罰款;
(三)人均賭資3000元以上不滿5000元的,處5日以下拘留;
(四)賭博人均5000元以上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壹般來說,如果親戚之間沒有有利可圖的麻將,就不算賭博。當然,如果是以營利為目的,賭博金額比較大的,也會被認定為賭博。當然,如果有大量人員參與組織,也可能被視為賭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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