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養老保險是我國政府根據壹定的法律法規,為解決勞動者達到國家規定的勞動年齡界限終止勞動義務,或因年老退出工作崗位後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壹種社會保險制度。養老保險是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最重要的五種社會保險之壹。
養老保險是以老年人的生活保障為基礎,通過再分配或儲蓄建立保險基金,支付老年人的生活費用。其實現具有以下功能:
1.勞動力再生產:養老保險制度的建立,有利於勞動力的正常代際更替,有利於老年人的退休,有利於新增長勞動力的順利就業,有利於就業結構的合理化;
2.社會保障:養老保險為老年人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讓老年人老有所養。隨著人口老齡化的到來,老年人口的比例越來越大,數量也越來越多。養老保險保障了老年職工的基本生活,相當於保障了社會相當壹部分人的基本生活。對於在職職工來說,參加養老保險意味著對未來老年生活有了預期,免除了後顧之憂。從社會心態來說,人多了穩重,少了浮躁,有利於社會穩定。
3.促進經濟發展:許多國家在設計養老保險制度時將公平與效率聯系起來,特別是部分積累型和完全積累型養老基金籌集模式。勞動者退休後領取養老金的多少,直接關系到其在職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和支付情況,這無疑可以刺激勞動者在職期間積極工作,提高效率。
綜上,根據法律規定,退休後,如果發現單位漏繳養老金,妳有權要求單位補繳養老保險。如果您需要進壹步的法律咨詢或幫助,建議咨詢專業律師或法律顧問,以便更好地維護您的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八十七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和其他社會保險服務機構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還騙取的社會保險金,並處騙取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屬於社會保險服務機構的,應當終止服務協議;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有從業資格的,依法撤銷其從業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