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
第三十壹條非法捕殺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依照關於懲治捕殺國家重點保護珍稀瀕危野生動物犯罪的補充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獵捕野生動物的,由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野生動物,處以罰款。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狩獵證或者未按照狩獵證的規定獵捕野生動物的,沒收獵獲物和違法所得,處以罰款,並可以沒收獵捕工具,吊銷狩獵證。
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
第三十三條非法獵捕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或者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由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沒收捕獲物、獵捕工具和違法所得,吊銷特許獵捕證,並處捕獲物貨值金額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捕獲物的,並處1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律法規,在禁獵區或者禁獵期獵捕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依照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壹)有漁獲物的,處以相當於漁獲物價值8倍以下的罰款;
(二)無獵物的,罰款2000元。"
第三十五條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未取得狩獵證或者未按照狩獵證的規定獵捕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依照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處以罰款,並適用下列規定:
(a)如有捕獲物,應處以相當於捕獲物價值5倍以下的罰款;
(二)沒有獵物的,罰款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