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商標法》第四十條規定,註冊商標有效期滿後需要繼續使用的,商標註冊人應當在期滿前十二個月內按照規定辦理續展手續;在此期間仍未辦理的,可以延長六個月。每次續展註冊的有效期為十年,自商標最後壹次有效期滿的次日起計算。期滿未辦理續展手續的,應當註銷該註冊商標。
商標局對續展的註冊商標予以公告。
法律解釋:
註冊商標,經過多年使用,已經過期。對於商標註冊人來說,已經形成了無形資產。註冊人認為有必要繼續使用的,應當依法及時申請續展。根據本條規定,應當在有效期滿前12個月內提出續展申請。
續展申請不同於商標註冊的初次申請,是通過申請使已經取得的權利繼續有效,而不是取得新註冊商標的專用權。因此,法律規定的續期申請程序很簡單。只要註冊人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提出申請,並繳納規定的費用,就可以依法允許續展註冊。
從申請程序的復雜程度和所需時間來看,商標註冊申請要經過審查、初審公告、異議、裁定等壹系列程序,大約需要1年;申請商標續展註冊的程序就簡單多了,時間也短了。
商標續展註冊申請程序是指繼續延長註冊商標有效期限的法定程序。註冊續展是指商標註冊人為了在註冊商標有效期滿後不喪失專用權,可以在註冊商標有效期滿前12個月內申請註冊續展。如果沒有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申請,根據法律可能有6個月的寬限期。這意味著註冊商標的有效期已過,但原商標註冊人不能在規定的期限內申請續展註冊,可以給予6個月的寬限期,即原商標註冊人仍可以在有效期屆滿後的6個月內申請續展註冊。期滿未申請續展的,該註冊商標應當立即註銷。
註冊商標有效期滿未申請續展的,自註銷之日起1年內,商標局對與該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註冊申請不予核準。
申請商標續展註冊的,每份申請書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商標局送交商標續展註冊申請書和商標圖樣。經商標局核準後,發給註冊人相應的證書,並予以公告。
不符合商標法有關規定的,商標局不予核準駁回。委托商標代理機構申請續展註冊的,還應當按照規定向代理人提交授權委托書,並按照規定繳納相關費用。商標代理機構在寬期限內申請續展的,還應當繳納延期費。
續展註冊商標的有效期自該商標最後壹個有效期屆滿的次日起計算,其有效期仍為10年。續展註冊核準後,予以公告。商標續展註冊具有連續性,商標專用權可以成為壹種“長期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