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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權的內容

法律主觀性:

商標權的內容主要有:1。使用權是指註冊商標所有人在核準使用的商品上使用該註冊商標的權利。商標主要直接用於商品、商品包裝和商品容器上,或間接用於商品交易文書、商品廣告、展覽等經營活動中。使用權的有效範圍限於核準註冊的商標和核準使用的商品。2.禁止權是指商標所有人未經其許可,禁止任何第三方在同壹種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的權利。禁止權的範圍大於使用權的範圍,不僅包括註冊商標和核準使用的商品,還包括與註冊商標近似的商標和與核準使用的商品近似的商品。3.許可權是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他人使用其註冊商標的權利。在商標許可關系中,許可人應當提供依法許可的註冊商標,並監督被許可人使用其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被許可人應當在合同約定的範圍內使用許可商標,保證許可使用該商標的商品質量,並在生產的商品或者包裝上標明其名稱和產地。4.轉讓權是指註冊商標所有人將其註冊商標轉讓給他人的權利。轉讓註冊商標,除雙方簽訂合同外,轉讓人和受讓人還應當向商標局提出申請,由商標局核準並公告。未經批準和登記,轉讓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5.商標續展註冊商標的有效期為65,438+00年,但商標所有人需要繼續使用該商標並維持專用權的,可以通過續展註冊延長商標權的保護期。有效期屆滿前6個月內辦理註冊續展;如果在此期間無法提交申請,將有6個月的寬限期。未申請延續的,應當註銷其註冊商標。每次續展註冊的有效期為10年,自商標最後壹次有效期滿的次日起計算。續展註冊的次數沒有限制。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二條* * *轉讓註冊商標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簽訂轉讓協議,並向商標局提出申請。受讓人應當保證使用該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轉讓註冊商標的,商標註冊人應當將在同壹種商品上註冊的近似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註冊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標壹並轉讓。《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三條* * *商標註冊人可以通過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許可他人使用其註冊商標。許可人應當監督被許可人使用其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被許可人應當保證使用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六條* * *註冊商標專用權以註冊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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