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商標局應當自收到商標註冊申請文件之日起九個月內,對申請註冊的商標審查完畢,對符合本法有關規定的,予以初步審查並公告。第二十九條商標局在審查過程中,認為商標註冊申請的內容需要說明或者修改的,可以要求申請人作出說明或者修改。申請人不作說明或者修改的,不影響商標局的審查決定。第三十條申請註冊的商標不符合本法有關規定或者在同壹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與他人已經註冊或者初步審定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局駁回申請,不予公告。第三十壹條兩個以上商標註冊申請人在同壹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申請註冊的,對在先申請的商標進行初步審查並予以公告;同日提出申請的,對在先商標進行初步審查並予以公告,對其他人的申請不予公告予以駁回。
綜上所述,妳的問題得到回答了嗎?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商標局應當自收到商標註冊申請文件之日起九個月內完成對該商標的審查,對符合本法有關規定的,進行初步審查並予以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九條* * *在審查過程中,商標局認為商標註冊申請的內容需要說明或者修改的,可以要求申請人作出說明或者修改。申請人不作說明或者修改的,不影響商標局的審查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申請註冊的商標不符合本法有關規定或者在同壹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與他人已經註冊或者初步審定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局駁回申請,不予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壹條* * *兩個以上商標註冊申請人在同壹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申請註冊的,對在先申請的商標進行初步審查並予以公告;同日提出申請的,對在先商標進行初步審查並予以公告,對其他人的申請不予公告予以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