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日,深圳市福田區法院委托深圳市新國通商品拍賣公司拍賣壹批布料、服裝及布料染色設備。康金玲,安徽淮南市人,經常往返於安徽和深圳之間。那天是日本的壹天,她正好從拍賣廣告上看到這條新聞,於是來到了現場。
康金玲仔細查看了拍賣師提供的拍賣清單,發現壹批編號為A2的小方巾很特別:60包,每包200打,共計144000件,市值約65438+萬元,但清單上標明的起拍價只有475.20元。她起了疑心,問工作人員有沒有搞錯。沒想到工作人員很簡單,說好的,覺得便宜就勸她買。
康金玲認為這可能是拍賣公司定價的壹種手段,故意用超低價格開始拍賣。沒想到,小方巾沒有人出價,她只以起拍價買了這些小方巾。就在她付清價款和傭金拿到交易憑證去提貨的時候,拍賣公司拒絕發貨,解釋是自己的工作人員搞錯了,單子上的價格錯了小數點後兩位。原價應該是47520元。
雙方對簿公堂。羅湖區法院壹審認定被告對拍賣底價存在重大誤解,拍賣合同被撤銷。
羅湖區人民法院經公開審理認為,由於被告工作人員的失誤,被告以底價的65,438+00%的價格出售拍賣物A2,被告對拍賣物的起拍價(底價)存在重大誤解。被告請求法院撤銷拍賣標的拍賣的,應予準許。被告在本次拍賣中有過錯的,應當返還原告支付的價款和傭金,並賠償原告因此遭受的損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十九條、第六十壹條第壹款之規定,法院於2006年9月20日作出如下判決:
1.撤銷被告新國通拍賣公司對拍賣標的A2的拍賣行為。
2.被告新國通拍賣公司應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原告康金玲支付的價款及傭金500元,並按銀行同期貸款及利率計算利息至還款日止;賠償原告康金玲經濟損失人民幣1690元。
三、原告康金玲的其他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上訴人康金玲訴稱,本人參與拍賣符合相關規定。壹旦錘子落下,拍賣就成交了。被上訴人在新國通拍賣公司工作中的錯誤不能視為民法上的重大誤解。請求二審法院改判,確認拍賣有效。
被上訴人新國通拍賣公司辯稱,因雙方未簽署成交確認書,拍賣無效。原判正確,應予維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