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有以下五個基本原則:1,效益原則;2.公平貿易的原則。起源於民法並得到發展;3.主體合法性原則。企業實體的設立、維持和解散必須嚴格遵守法律條件和程序;4.維護交易安全原則。強調誠信、公開、外在、行為獨立、責任嚴格,建立風險分散機制;5.創業自由的原則。商法包括公司法、企業法、保險法、票據法、破產法和其他具體法律。所謂商法,屬於調整平等主體之間商事關系的法律規定的總稱,屬於與民法並列同時又相輔相成的部門法,具有調整行為的營利性特征,具有嚴格的法定商事主體等原則。商法通常僅限於商人。作為商事主體,商人最重要的特征是,他是以營利為目的的經濟組織,是以從事營利活動為唯壹目的的經濟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五條公司從事經營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和商業道德,誠實守信,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衍生問題:
商法和經濟法有什麽區別?
1.定義:商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商事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稱。商法是與民法並列、相輔相成的部門法。商法具有調整行為的營利性特征,也具有商事主體嚴格合法性原則。經濟法是對社會主義商品經濟關系進行全面、系統、綜合、綜合調整的法律部門。現階段主要調整社會生產和再生產過程中的經濟管理關系和壹定範圍的商業協調關系,以各種組織為基本主體。
2.內容:商法主要包括公司法、保險法、合夥企業法、海商法、破產法和票據法。經濟法是經濟法律規範的總稱,經濟法是調整經濟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稱,經濟法調整壹定範圍的經濟關系。
3.特征:商法通則是市場經濟的客觀要求,是法律的反映。現代商法有四個基本原則。經濟法作為壹個獨立的新興法律部門,與傳統的相鄰法律部門相比有許多特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