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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方合同中見證人的法律責任是什麽?

三方合同中的證人只是證明合同已經簽訂,但不能要求其承擔責任。只有保證人才能要求承擔責任。

法律分析

雖然主合同中沒有擔保條款,但如果保證人作為保證人在主合同上簽字或蓋章,則保證合同成立。律師的見證具有壹定的法律效力,但這種法律效力不是公證的效力,而是律師作為見證人,以第三方的視角,公正客觀地證明當事人實施的某種法律行為的真實性和合法性。它通常具有查明事實、確定責任和權利義務關系的證據效力。任何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並且與當事人沒有利害關系的公民都可以作為證人。在刑事訴訟中,偵查人員必須邀請與案件沒有利害關系的人作為證人到場,觀察和監督有關行為的實施,並在當場制作的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提取債務人財產時,還應當邀請證人到場。人民法院送達傳票、通知書和其他訴訟文書,受送達人、代理人拒絕接收的,受送達人可以邀請見證人到場,在送達回證上證明拒收事由,由受送達人、見證人簽名,留下文書,即視為送達。法律並沒有規定壹般合同必須要有見證,但是有些合同是需要公證的。合同可以由公證處公證,也可以由律師見證,或者通過協商由專人見證。但是公證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壹百零七條送達傳票、通知書和其他訴訟文書,應當交受送達人本人;如果我不在,我可以交給他的成年家人或者單位負責人收取。受送達人本人或者代理人拒絕接收或者拒絕簽名、蓋章的,受送達人可以邀請他的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在場,說明情況,把文書留在他的住處,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送達日期,受送達人簽收,即表示送達。

第壹百三十三條勘驗、檢查應當寫成筆錄,由參加勘驗、檢查的人和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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