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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的基本原則

使交易簡單快捷的原則。在商業交易中,簡單和快速是很重要的。為了適應商事交易的客觀要求,商法應當確定使交易簡單快捷的基本原則。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a .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最簡單的交易方式是確認當事人的商業契約和模式的自由。因為,在自由意誌的情況下,當事人可以更好地發揮主觀能動性,做出明智的決策,實現利潤最大化。b .千篇壹律的交易方式和交易對象。交易的形式化是指商法預先將交易方式規定為幾種類型,使任何商事主體無論何時交易都可以取得同等效力。交易對象定型化是指商法將交易對象商品化、證券化。交易的對象,如果是有形的商品,就要商業化,有統壹的規格或者特定的商標,這樣才能保證大量的交易能夠快速成交。交易的客體,如果是無形權利,由於不便於流通,被商法證券化,如股票、公司債券、支票、匯票、本票、保險單、運輸票據、提單、倉單等有價證券。商法規定了壹定的內容和格式,使其定型化,便於使用和流通。c .短期處方。所謂短期時效,就是縮短因交易行為產生的請求權的時效期間,盡快確定其效力的立法規定。

確保交易安全的原則。保障交易安全的主要目的是減少和消除商業交易中的不安全因素,保證交易的法律效力和法律後果的可預見性。現代商法采用本質主義、公開性、外在性和嚴格責任來保障交易安全。本質主義。所謂形式主義,是指商法對於公司章程、招股說明書、票據、保險合同、提單、倉單等重要的商業單據,大多規定了法定的強制條款和相應的格式,以避免當事人在重大問題上的遺漏。公共關系學。所謂公示主義,就是商法要求交易當事人將涉及利害關系人利益的客觀事實公之於眾,使利害關系人心中有數,避免損害。外在主義。所謂外在主義,是指商法以交易當事人的外表為標準來確定其行為的法律效力。根據外在主義,當交易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與意思表示不壹致時,以意思表示為準,意思表示壹經完成即發生法律效力。如果允許當事人以與真實意思不符的表象撤銷商事行為,顯然不利於交易關系的穩定,從而造成交易的不安全性。d .嚴格問責。所謂嚴格責任主義,是指商法對商事交易的當事人規定了嚴格的義務和責任。商業公司的行為大多取決於公司負責人,如果不嚴格規定負責人的責任,必然會阻礙交易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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