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包括特定的法律:
法律分析:商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商事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稱。商法(包括商事主體法和商事行為法)主要包括公司法、企業法、保險法、票據法、破產法和海商法。
為了規範公司的組織和行為,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制定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壹條為了規範保險活動,保護保險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加強對保險業的監督管理,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和社會利益,促進保險業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為了規範企業破產程序,公平清理債權債務,保護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制定本法。
商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商事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稱。商法是與民法並列、相輔相成的部門法。商法具有調整行為的營利性特征,也具有商事主體嚴格合法性原則。主要包括公司法、保險法、合夥企業法、海商法、破產法、票據法等。
商法原則
(1)主觀主義原則
主觀主義原則的立法理念是以商人的概念為基礎,在此基礎上推導出商行為的具體形式,通過列舉揭示出商行為的範圍。意大利、德國、瑞士等國家在大陸法系國家主要采取主觀主義的立法原則。
(2)客觀主義原則
客觀主義原則的立法理念是基於行為的客觀性來確定商事行為。《法國商法典》創立了這壹原則,而《西班牙商法典》繼承並發展了這壹原則。
(3)折衷主義原則
折衷主義原則的立法思想是在主觀主義和客觀主義的基礎上,根據行為的客觀性和商人的經營方法來確定是否屬於商事行為。日本現行《商法典》和法國修改後的《商法》都采用了這壹立法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