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賣人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與買受人訂立商品房預售合同,或者買受人與出賣人、第三人惡意串通,另行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房屋交付使用的,受侵害人可以請求確認合同無效;
2.出賣人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與買受人訂立的預售合同應當認定無效,但出賣人在起訴前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可以認定有效;
3.買受人以出賣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另行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並交付使用為由,請求確認出賣人與第三人訂立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效的,應予支持。
商品房產權40年期滿後,措施如下:
1.土地使用者向土地管理部門提出的續期申請獲得批準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有償使用合同,繳納土地有償使用費;
2、未申請續期的,土地使用權將由國家無償收回;
3.如土地使用者提出的續期未獲批準,國家將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並補償房產殘值。
綜上所述,《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法》規定,出賣人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與買受人訂立預售合同,或者買受人與出賣人、第三人惡意串通,另行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房屋交付使用的,受損害方可以請求確認合同無效。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
買賣雙方因商品房買賣合同發生糾紛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保險人參加訴訟;出賣人、承銷商、買受人對各自的權利義務有明確約定的,按照約定的內容確定各方的訴訟地位。
第十九條
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買受人以擔保貸款方式付款,因壹方違約致使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另壹方可以請求解除合同並賠償損失。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的原因致使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無法訂立,致使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當事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出賣人應當將購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還給買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