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賄賂的法律規定: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七條規定,經營者不得以財物或者其他手段向下列單位或者個人行賄,以謀取交易機會或者競爭優勢: (壹)交易對方的工作人員;(二)受交易對手委托辦理相關事務的單位或個人;(3)利用職權或影響力影響交易的單位或個人。
法律客觀性:
商業賄賂犯罪是壹個集合概念,包括非國家工作人員賄賂、非國家工作人員賄賂、外國公職人員和國際組織官員賄賂、單位賄賂、影響力賄賂、單位賄賂、介紹賄賂、單位賄賂等10種犯罪。受賄罪的主體可以是個人,也可以是單位。個人受賄罪的形式主要是指用報酬(如金錢、財物、利益或便利)收買某人。賄賂的明顯特征是基於給予或接受行賄人的直接財物或其他特權而獲得的非法利益,或他人同意但非法律要求。賄賂最明顯的兩個特點是隱蔽性和交易的珍貴性。商業賄賂應該承擔什麽法律責任?第壹,承擔民事責任。《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規定:“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給被侵害的經營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第二,承擔行政責任。《禁止商業賄賂暫行規定》第九條規定:“經營者違反本規定,以賄賂手段銷售或者購買商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情節,依照《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處以1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由有關單位或者個人予以沒收。買賣商品收受賄賂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第三,承擔刑事責任。我國刑法第163條和第164條規定了受賄罪和向公司職員行賄罪。第三百八十五條至第三百九十三條分別規定了受賄罪、單位受賄罪、向單位行賄罪、介紹賄賂罪、單位行賄罪。除上述三種法律責任外,有關機關還可以對有關人員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