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要求對方停止侵權。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二)公開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六)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
隱私權有以下四項權利
(1)隱瞞隱私的權利。隱私權隱瞞權是指權利主體隱瞞自己的隱私而不被他人知道的權利。
(2)隱私權。隱私權是指自然人積極利用自己的隱私滿足精神和物質需求的權利。
(3)維護隱私的權利。隱私權維護權是指隱私權主體保持其不可侵犯性的權利,當其受到非法侵害時可以尋求公、私救濟。
(4)隱私控制。隱私權是指公民有權按照自己的意願控制自己的隱私。他們的隱私,以從事各種活動來滿足自己的需要。比如用個人生活信息寫自傳,用自己的形象或身體作畫或攝影等。這些活動不能非法幹涉,但隱私的使用不得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不得違反公序良俗,即權利不得濫用。比如利用自己身體的私處制作淫穢物品,應當認定為非法利用隱私,構成違法行為。
相關法律法規
民法
第1032條自然人享有隱私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刺探、騷擾、揭露、公開等方式侵犯他人隱私權。
隱私是自然人和平相處,不願意被他人知道的私人空間、私人活動和私人信息。
第二,幹涉他人私生活的懲罰措施
1.憲法保護隱私權。我國憲法沒有隱私的概念,也沒有私人生活的權利,涉及隱私的規定主要有以下幾點:
憲法規定了人格尊嚴不可侵犯的原則,隱私權是人格權之壹。國家保護公民的合法收入、儲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財產的所有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侮辱、誹謗、誣告、陷害公民;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除公安機關、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對通信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隱私權的內容包括:
1,人身安寧權。權利主體可以從事或不從事某些與社會利益無關的活動,不受他人的幹涉、破壞或支配。
2.對個人生活信息保密的權利。權利主體有權禁止他人非法使用個人生活信息。如身體缺陷、健康狀況、生活經歷、財產狀況、婚姻、社會關系、信仰、心理特征等等。
3.個人通信保密。權利主體有權對私人信件、電報、電話等的內容和方式保密。,並禁止他人非法竊聽或竊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