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語是壹般主語。
2.主觀上具有欺詐的故意,其動機壹般是為了利益。
3.故意陳述虛假事實或者故意隱瞞事實的欺詐行為,致使他人陷入錯誤。
4.侵犯了市場公平競爭秩序和其他經營者及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2.下列欺詐行為屬於商業欺詐:
(1)銷售假冒偽劣商品;
(二)采用虛假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使銷售的商品數量不足;
(三)銷售“次品”、“殘次品”、“等外品”等商品,並謊稱是正品的;
(四)以虛假的“清倉價”、“甩賣價”、“最低價”、“優惠價”或者其他欺騙性價格銷售商品;
(五)以虛假的商品說明、商品標準、實物樣品等方式銷售商品;
(六)不以真實的名稱和標記銷售商品;
(7)雇傭他人進行欺騙性銷售誘導等。;
(八)進行虛假的現場演示和說明;
(九)利用廣播、電視、電影、報紙、期刊等大眾傳播媒介對商品作虛假宣傳;
(10)騙取消費者預付款;
(11)以郵購銷售方式騙取價款,未按約定條款提供或提供商品的;
(12)以虛假的“有獎銷售”或“還本銷售”等方式銷售商品;
(13)以其他虛假或者不正當手段欺騙消費者。
此外,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並不能證明自己沒有欺騙或者誤導消費者的,應當承擔欺騙消費者的法律責任:
(1)銷售失效、變質商品;
(二)銷售侵犯他人註冊商標權的商品;
(三)銷售偽造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企業名稱的商品;
(四)銷售偽造或者冒用他人商品名稱、包裝或者商品全稱的商品;
(五)銷售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誌、名牌標誌等質量標誌的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