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為加強對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的監管,提高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的風險管理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商業銀行應根據本指引、自身業務發展戰略、風險管理方法和個人理財業務特點,制定更具體、更有針對性的內部風險管理制度和風險管理流程,建立健全個人理財業務風險管理體系,將個人理財業務風險納入商業銀行全面風險管理體系。
第三條商業銀行應對個人理財業務實施全面、全過程的風險管理。個人理財業務的風險管理不僅應包括商業銀行在提供個人理財顧問服務和綜合金融服務過程中面臨的法律風險、操作風險和聲譽風險等主要風險,還應包括理財計劃或產品中包含的相關交易工具的市場風險、信用風險、操作風險和流動性風險,以及商業銀行在相關投資運作和資產管理中面臨的其他風險。
第四條商業銀行各類個人理財業務的風險管理應符合個人理財顧問業務相關風險管理的基本要求。
第五條商業銀行應具備與控制個人理財業務風險相適應的技術支持系統、後臺支持能力和其他必要的資源保障。
第六條商業銀行應當制定並實施內部監管和獨立審計措施,合規有序開展個人理財業務,切實保護客戶合法權益。
第七條商業銀行應建立個人理財業務的分析、審查和報告制度,就主要風險管理方法、風險計量方法和標準以及其他與風險管理相關的重大問題,積極與監管部門進行溝通。
第八條商業銀行受客戶委托開展投資運作、資產管理等業務活動時,應當與客戶簽訂合同,確保獲得客戶的充分授權。商業銀行應妥善保管相關合同和各種授權文件,並至少每年進行壹次重新確認。
第九條商業銀行應當將銀行資產和客戶資產的管理分開,明確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管理和調整客戶資產的權限。可由第三方管理的客戶資產應由第三方管理。
第十條商業銀行應當保存完整的個人理財業務記錄,並確保這些記錄得到合理使用。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經客戶書面同意外,商業銀行不得向第三方提供客戶的相關信息、服務和交易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