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店鋪40年土地使用期屆滿後,土地使用者應向土地管理部門提出續期申請,除非根據公眾利益需要收回,否則應予批準。批準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使用合同,繳納土地使用費。
二、《物權法》有關規定的土地使用權期滿後,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的,土地使用權和地上房地產由國家無償收回。
2.《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壹條規定,土地使用權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並按照規定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者申請續期,但未依法批準續期的(即根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但地上財產按收回時的殘值予以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二十二條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期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最遲應在期滿前壹年申請續期,除非根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土地,否則應予批準。批準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並按規定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期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依照前款規定申請續期未獲批準的,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壹百四十八條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土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對土地上的房屋和其他不動產給予補償,並退還相應的出讓金。
第壹百四十九條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滿,自動續期。
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後的續期,應當依法辦理。土地上的房屋和其他不動產的權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壹百五十條建設用地使用權消滅的,出讓人應當及時辦理註銷登記。登記機關應當收回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
第壹百五十壹條集體所有的土地作為建設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