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通勤過程中,勞動者因自身原因不慎摔倒受傷的,通常不認定為工傷;但如果在上班途中遇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受到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可以認定為工傷。因此,如果騎車造成的傷害不是交通事故或者上述車輛事故造成的,用人單位無需承擔賠償責任,這種情況不屬於工傷範疇。
工傷認定標準:
1,工傷認定的基本條件:職工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受到事故傷害的;
2.特殊情況下的工傷認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以外,執行工作任務或者因工作原因受到傷害的;
3.職業病鑒定:員工因長期接觸職業病危害而患病;
4.上下班途中的特殊情況:在正常上下班路線和時間內,受到交通事故等非本人主要責任的意外傷害;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如員工在工作期間受到犯罪傷害。
綜上所述,勞動者因個人原因在上下班途中摔倒,通常不被認定為工傷,但如果是因交通事故或者特定車輛事故造成的傷害,且不是其主要責任,則可以認定為工傷,如果是單獨騎車摔倒,不涉及交通事故,用人單位無需承擔工傷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壹)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工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而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有職業病的;
(五)因工出差期間,因工作原因負傷或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