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經營性互聯網文化活動的,應當申請設立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設立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應當符合《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並具備下列條件:
1,單位名稱、住所、組織機構、章程;
2.有明確的互聯網文化活動範圍;
3.具有合法的互聯網文化產品來源或者互聯網文化產品生產能力;
4.有適應互聯網文化活動需要並取得相應資格的業務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
5.適應互聯網文化活動需要的設備、場所和相應的管理技術措施;
6.符合文化部對互聯網文化單位總量、結構和布局的規劃;
7.《關於文化領域引進外資的若幹意見》規定,外商投資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不得申請從事互聯網文化活動,允許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設立由內地控股的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
三、網絡文化經營許可申請應提交以下材料:
1.申請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的書面申請;
2.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或者營業執照、章程;
3.資金來源、數額及其資信證明文件;
4.公司簡介: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主要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的資格證明和身份證明文件;
5.工作場所使用權的證明;
6.業務發展報告;
7.公司章程、公司股權結構及股東相關信息;
8.從事新聞、出版、教育、醫療、藥品、醫療器械等互聯網信息服務的,應當提交相關主管部門預先核準的批準文件;
9.經營ICP業務的可行性報告和技術方案;為用戶提供長期服務和保障措施的能力,包括後續資金保障、技術力量保障、業務運營保障和內置管理模式;
10.信息安全保護措施:包括網站安全措施、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用戶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11.證明公司信譽的相關材料;
12.公司依法經營電信業務的承諾;
13.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三、為什麽要辦理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
1.合法合規的重要文件
2.行業準入必須先行。
3.商業合作是敲門磚
4.持續經營的基本保證
5.強大的運營實力
6.享受政府紅利的堅實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