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援助 - 上海市禁止在旅遊業務中索要、收受回扣和小費的規定

上海市禁止在旅遊業務中索要、收受回扣和小費的規定

第壹條為了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禁止在旅遊業務中索取、收受回扣、收取小費,維護本市旅遊業的聲譽,根據國家關於嚴禁在旅遊業務中私自收受回扣、收取小費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旅行社(包括旅遊公司或其他同類性質的組織)、汽車公司、飯店(包括賓館、酒店、飯店等)。),接待外國人、華僑、港澳臺同胞的商店和來訪單位。第三條本規定所稱接待人員是指前條所列單位的工作人員,包括管理人員、翻譯人員、導遊人員、陪同人員、服務員、售貨員和司機。第四條本規定所稱回扣、小費,是指在旅遊業務中,飯店、商店、來訪單位或旅遊者給予接待人員的實物、現金或有價票證等各種名義的“禮品”。第五條在旅遊業務中,旅遊者主動贈送禮品,接待人員應婉言謝絕;不能拒絕的,按照國家和本市關於禮品處理的有關規定辦理。第六條嚴禁接待人員利用從事旅遊業務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取回扣、小費。

違反前款規定的,由接待人員所在單位(以下簡稱單位)根據不同情況給予行政警告或者記過處分;屢教不改的,可以留黨察看或者開除公職。市旅遊局(以下簡稱市旅遊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監督其所在單位執行上述規定,對其所在單位未按上述規定處理的,應當追究其責任。第七條違反本規定第六條第壹款的,市旅遊局可會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其非法所得,並處以非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罰款。第八條索取或者收受回扣、小費數額較大,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懲處。第九條嚴禁飯店、商店和來訪單位向接待人員支付回扣。飯店、商店和來訪單位不得以營業收入、利潤和企業自有資金向接待人員支付回扣。

違反前款規定的,上級主管部門應當嚴肅處理,並可對單位負責人給予行政處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對單位處以所給金額三倍以下的罰款,吊銷其營業執照,並可對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處以二百元以下的罰款;對拒不改正的,市旅遊局可予以通報,暫停其接待入境遊客。第十條違反本條例被開除公職的人員,不得受聘於本市任何接待入境旅遊者的單位。第十壹條對檢舉、揭發違反本規定行為的有功人員,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第十二條罰沒款和實物按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執行。第十三條市旅遊局是全市旅遊業的主管部門,負責本規定的實施和解釋。

接待單位的工商、財政、稅務、審計、勞動等上級行政管理部門應根據各自職責,協助市旅遊局實施本規定。第十四條本市接待國內旅遊者的單位,參照本規定執行。第十五條本規定所稱“以下”包括本數。第十六條本規定自1987年11月15日起施行。第十七條過去本市有關規定與本規定相抵觸的,以本規定為準。

  • 上一篇:要求完整的短文範文
  • 下一篇:試析日本外匯管制措施對中國的借鑒意義。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