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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實施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

法律主觀性:

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違法行為之壹的,壹次記3分: (壹)駕駛公共汽車(不含公交車)、校車以外的載客汽車,載客超過核定人數20%的;(二)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駕駛中型以上載客貨車、危險貨物運輸車輛,或者駕駛其他機動車超過規定時速20%以下的;(三)駕駛車輛裝載的貨物超過核定載質量不足30%的;(四)在高速公路上駕駛機動車低於規定的最低時速的;(五)駕駛禁止進入高速公路的機動車進入高速公路的;(六)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駕駛機動車不按規定車道行駛的;(七)駕駛機動車通過人行橫道,未減速、停車或者避讓行人的;(八)駕駛機動車違反禁令標誌、標線的;(九)駕駛機動車不超車、讓道或者逆向行駛的;(十)駕駛機動車違反掛車規定的;(十壹)車輛在道路上發生故障、停車後,未按照規定使用燈光、設置警示標誌的;(十二)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按規定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的。如今,科技的發展在造福人們出行便利的同時,也帶來了更大的安全隱患。人們不僅要註意交通安全,而且在駕駛車輛時要嚴格遵守交通法規。安全的重要性值得大家關註。司機要安全駕駛,對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負責。

法律客觀性:

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

第十九條

交通技術監控設備采集違法行為記錄之日起10日內,違法行為發生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對記錄進行審核,並作為違法行為的證據錄入道路交通違法信息管理系統。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嚴格審查交通技術監控設備采集的違法行為記錄內容,完善審查程序。

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

第二十條

交通技術監控設備記錄的違法信息錄入道路交通違法信息管理系統後三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向社會提供查詢;

並且可以通過郵件、短信、電子郵件等方式通知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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