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四部法律的立法目的是維護國家安全、網絡安全、數據安全和保護個人信息權益。它們的適用範圍,特別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中,引入了域外效力制度,所以立法目的非常明確,適用範圍也各有特色。
在數字化時代,無論是企業、事業單位、其他法律組織、社會組織,甚至是自然人,我們的身份、行為、社會關系都被數字化了,所以數據治理是必須正視的問題。無論是維護網絡安全或數據安全,還是保護個人信息,促進網絡、數據和個人信息的有效利用,對數據行為的監管尤為重要。因為數據監管涉及社會治理的方方面面,不僅是社會治理,還包括經濟發展和政府管理。因此,數據監管是壹個跨部門、跨領域的問題,需要盡快建立數據協同監管的協調機制。我們不希望九龍治水,但這九條龍必須聯合起來。只有這樣,才能建立有效的數據協同監管和協調機制。只有建立數據協同監管的協調機制,才能更好地實現這些法律所追求的立法目的。當然,建立數據協同監管的體系是前提。在這個制度的前提下,完善數據協同監管的協調機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
第三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處理自然人個人信息的活動,適用本法。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在中國境內處理中國公民和自然人個人信息的活動,也適用本法:
(壹)以向境內自然人提供產品或者服務為目的;
(2)分析和評估中國自然人的行為;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
第壹條為了保障網絡安全,維護網絡空間主權、國家安全和社會利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社會信息化健康發展,制定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