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上門滋事者的行為性質
上門滋事者主動挑起與他人的矛盾是違法的。如果尋釁滋事者的行為導致被毆打者的人身或財產受到損害,那麽尋釁滋事者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被毆打人的正當防衛行為
面對不法侵害,受害者有權為自己辯護。如果被打者在正當防衛過程中造成了滋事者的傷害,且正當防衛行為符合法律規定的正當防衛條件,那麽被打者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三、責任判斷的因素
在判斷責任歸屬時,需要考慮很多因素,包括滋事者的行為動機、被打者的正當防衛行為是否適當、雙方的暴力程度以及造成的後果。如果尋釁滋事者的行為構成尋釁滋事、侮辱、故意傷害等違法行為,而被害人的正當防衛行為符合法律規定,那麽尋釁滋事者應當承擔主要責任。
四。法律後果
根據具體情況,上門扒手可能面臨行政處罰或刑事責任。同時,被打的人因正當防衛造成滋事者受傷,但符合正當防衛條件的,可以免除或者減輕其法律責任。
總而言之:
如果在家裏挑事打架,責任要根據具體情況判斷。如果滋事者主動挑起沖突,構成違法行為,而被毆打者在正當防衛過程中造成滋事者受傷,符合正當防衛條件,那麽滋事者應負主要責任。但如果受害人反應過度或使用暴力超過必要限度,也可能承擔部分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20條規定:
為了保護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停止不法侵害的行為,給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43條規定:
毆打他人,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輕微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