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市公司退市時,其資產清算的具體方式如下:
(1)上市公司退市,需要在解散後15日內組成清算組對公司財產進行清算;
(2)制定清算方案,支付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障費用,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八十三條
清算組的設立和組成公司因本法第壹百八十條第(壹)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解散的,應當自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有限責任公司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申請,並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
二、上市公司退市的條件是什麽?
上市公司退市的條件如下:
1.增加凈資產指標。上市公司最近壹個會計年度末經審計的凈資產為負值或者經追溯重述後為負值的,應當進行退市風險警示。上市公司股票因上述事項停牌後,公司最近壹個會計年度末經審計的凈資產為負數的,其股票應當終止上市;
2.提高營業收入指標。上市公司最近壹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營業收入低於10萬元或者經追溯重述後低於10萬元的,暫停其上市;
3.增加審計意見類型指標。上市公司最近壹個會計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被會計師事務所出具否定意見或者無法表示意見的,予以退市風險警示;
4.增加市場交易指數。連續120個交易日通過本所交易系統實現的股票累計成交量低於500萬股,或者連續20個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盤價低於股票面值的,終止股票上市;
5.擴大未能在法定期限內披露年報的指標的適用範圍。上市公司股票因凈利潤、凈資產、營業收入或者審計意見類型被暫停上市,不能在法定期限內披露最近壹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年度報告的,其股票被終止上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