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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壹章上市公司治理標準

股東和股東大會

第壹節股東權利

第壹條股東是公司的所有者,享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合法權利。上市公司應建立能夠保證股東充分行使權利的公司治理結構。

第二條上市公司治理結構應確保所有股東特別是中小股東享有平等地位。股東根據所持股份享有平等的權利,承擔相應的義務。

第三條股東享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對公司重大事項的知情權和參與權。上市公司應建立與股東溝通的有效渠道。

第四條股東有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通過民事訴訟或者其他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股東大會和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侵犯股東合法權益的,股東有權依法提起訴訟,要求制止上述違法行為或侵權行為。董事、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股東有權要求公司依法提起賠償訴訟。

第二節股東大會的規定

第五條上市公司應當在公司章程中規定股東大會的召集和表決程序,包括通知、登記、提案審議、投票、計票、表決結果公告、會議決議的形成、會議記錄、會議記錄的簽署和公告等。

第六條董事會應當認真審議和安排股東大會的審議事項。股東大會應給予每項提案合理的討論時間。

第七條上市公司應當在公司章程中規定股東大會對董事會的授權原則,授權內容應當明確具體。

第八條上市公司應當在確保股東大會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過多種方式和途徑,包括充分利用現代信息技術,擴大股東參與股東大會的比例。股東大會時間和地點的選擇應當有利於讓盡可能多的股東出席會議。

第九條股東可以親自出席股東大會投票,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為投票,兩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條上市公司董事會、獨立董事和符合條件的股東可以向上市公司股東征集其在股東大會上的表決權。投票權的征集應當以自由的方式進行,並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

第十壹條機構投資者應當在董事的選任、經營者的激勵和監督以及重大事項的決策中發揮作用。

第三節關聯交易

第十二條上市公司與其關聯方應當簽訂書面協議。協議的簽訂應當遵循平等、自願、等價、有償的原則,協議內容應當明確具體。公司應按照有關規定披露協議的訂立、變更、終止和履行情況。

第十三條上市公司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關聯方壟斷采購和銷售渠道,幹預公司經營,損害公司利益。關聯交易應遵循商業原則,關聯交易價格原則上不得偏離市場上獨立第三方的價格或收費標準。公司應充分披露關聯交易的定價依據。

第十四條上市公司的資產屬於公司所有。上市公司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東及其關聯方以各種形式占用或者轉移公司資金、資產和其他資源。上市公司不得為股東及其關聯方提供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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