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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離婚的程序有哪些?

離婚上訴程序分為起訴、審理、判決三個階段。1,起訴,起訴離婚案件,是指婚姻關系壹方請求人民法院依法解除與另壹方的婚姻關系。控方是原告,被告是被告。訴訟開始後,當事人依法享有訴訟權利,承擔訴訟義務。2、審判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訴訟後,開始訴訟程序,到判決前所有調查工作的總和。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審判分為庭前準備、調解、審判三個階段:1。審判前的準備。人民法院接到離婚訴訟後,經審查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立案,並在立案後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送達被告。被告應在收到起訴狀副本後05天內提交答辯狀;法官應當審查訴訟材料,收集證據;人民法院應當更換不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立案,並在立案後5日內向被告人提出。調解書與判決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3.審判。人民法院不能調解的,應當進行審理。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開庭前,書記員應當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紀律。法官應當對當事人進行審查,宣布理由,宣布是否回避;然後,啟動法庭調查,詢問當事人及其陳述;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詢問證人,宣讀未到庭證人證言;詢問鑒定人,宣讀鑒定結論;出示證據、物證和視聽資料;宣讀檢查記錄。接著,法庭辯論開始,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雙方互相辯論。第三。判決根據審判情況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判決。人民法院判決應當公開進行。當庭宣判的,判決書應當在10日內送達;常規判決,判決後立即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六十五條應當提交上訴狀。申訴的內容應當包括當事人、法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組織及其主要負責人的姓名;原審人民法院的名稱、案號和案由;上訴的請求和理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六十六條* * *上訴應當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並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當事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移送原審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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