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障法是指調整社會保險和社會福利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稱,包括安全生產法和消防法。也是保障社會成員基本需求和享受經濟發展的各種法律規範的總稱。社會保障法是以國家和社會為主體,為保障困難職工等社會成員和特殊社會群體成員的基本生活,逐步提高其生活質量,調整社會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和。關於社會保障法的概念,從國內關於社會保障法的著述來看,主要有以下幾種定義:(1)社會保障法是調整社會保障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稱;(2)社會保障法是國家為維護社會穩定和經濟平穩發展,保障維護社會安全和經濟平穩發展而制定的;(3)任何根據社會政策為保護某些需要特別援助的人的生命安全或促進公眾福利而制定的立法都是社會保障法;縱觀上述法律對社會保障的定義,均采用屬加種差的定義方法,以其屬(法律規範)加種差(調整的社會關系)來定義社會保障法,存在壹定缺陷。第壹種定義的缺陷在於,定義項“社會保障關系”本身是壹個模糊的概念,不能用來定義被定義項,因此人們很難對社會保障法的概念有壹個清晰的把握。第二種定義以社會保障法的功能為區別。但在這個定義中,被定義項的外延大於被定義項的外延,這就犯了定義過寬的邏輯錯誤。因此,“國家為維護社會穩定和經濟穩步發展,保障社會成員的基本需求和經濟發展的享受而制定的各種法律規範”不僅包括社會保障法,還包括其他法律規範,如民法、經濟法乃至刑法中的許多規範。因此,這個定義仍然未能揭示概念的本質和內涵。第三個定義也犯了壹個過於寬泛的邏輯錯誤。社會保障法的主權應包括國家、社會(用人單位)和全體社會成員,而“以國家和社會為主體”必然會排斥壹些社會保障法律規範。所以,要想給社保法下壹個明確的定義,最重要的問題就是如何界定這個定義中的區別。《社會保障法》的區別實質上是該法與其他法律調整的社會關系的區別。社會保障法是壹個獨立的法律部門,任何壹個獨立的法律部門所調整的社會關系都有其獨特性。所調整的社會關系的不同也是壹個法律部門與其他法律的不同。社保法調整的是哪些社會關系,這些社會關系的屬性是什麽?基於對社會保障法所調整的社會關系的理解(後面將詳細闡述),筆者認為社會保障法的定義是:社會保障法是以國家、社會和全體社會成員為主體,為保障社會成員的基本生活需要和不斷提高其生活水平,以及解決部分特殊社會群體的生活困難而調整經濟救助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