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由
(1)在價值上,法律是自由的保障。從法的本質來看,它以“自由”為最高價值目標。
(2)自由是人的本性。因此,它也是衡量國家法律是否是真正法律的壹個評價標準。
2.命令
(1)含義
主要是指社會秩序,指由法律機構、法律規範和法律權威形成的壹種法治國家。
(2)秩序是法律的基本價值,原因如下:
第壹,任何社會規則的建立,都意味著壹定統治秩序的形成。
第二,秩序本身的性質決定了秩序是法的基本價值。
第三,秩序是法律其他價值的基礎。自由、平等、效率等法律的價值也應該以秩序為基礎。
3.公正
(1)正義是法律的基本標準。只有符合正義規範的法律才是法律。
(2)正義是法律的評價體系。正義發揮著這兩方面的作用:它是法律必須著力促進和實現的價值;它可以成為獨立於法律之外的價值評價標準。
(3)正義也極大地促進了法律的進化:
(1)正義形成了法律精神演進的觀念源泉,使自由、民主、平等、人權等價值觀深入人心;
(2)司法促進法律地位的提高,使法治存在於現代民主中,凸顯了法律在現代社會生活中的地位;
(3)正義促進法律內在結構的完善,使權力控制和權利保護制度應運而生;
正義也提高了法律的效力。
(四)法律的價值沖突及其解決
1.法律價值沖突的三個層面
(1)個人之間存在法律認可的價值沖突:個人自由的行使可能導致他人利益的損失。
(2)***同壹實體之間的價值沖突:國際人權與壹國人權可能發生的沖突。
(3)個體與同壹個人之間的價值沖突。比如個人自由與社會秩序的沖突。
2.平衡價值沖突的原則
(1)值排序原則
當不同等級的價值觀發生沖突時,前壹種價值觀優於後壹種價值觀,即不同價值觀之間存在主次關系。具體來說:自由>;正義>;秩序。
(2)個案平衡原則
當同壹位階的法律價值發生沖突時,必須綜合考慮主體的具體情況、需要和利益,使案件的解決能夠適當兼顧雙方的利益。如民法中的公平責任原則。簡單來說:兼顧各方利益。
(3)比例原則
它意味著,為了保護壹種優越的法律價值,必須侵犯另壹種法律利益,並且不得超過為此目的所必需的程度。比如,為了維護公共秩序,必要時可以進行交通管制,但要盡可能做到“最小傷害”或“最小限制”,保證人們在社會中的駕駛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