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條人民法院決定撤銷緩刑、假釋或者決定將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收監執行的,罪犯住所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及時將罪犯送監獄、看守所執行,公安機關應當予以協助。監獄管理機關決定將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收監執行的,監獄應當立即前往羈押場所收監執行。公安機關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由罪犯居住的看守所將罪犯收監執行。第三十條社區矯正期滿,司法所應當組織公告解散社區矯正機構。公告由司法所工作人員主持,按照規定程序公開進行。司法所應當根據社區矯正人員的不同情況,通知相關部門、村(居)民委員會、群眾代表、社區矯正人員所在單位、社區矯正人員家屬或者監護人、見證人參加公告。公布的事項包括:宣讀社區矯正人員的鑒定意見;宣布社區矯正期限屆滿,依法終止社區矯正;對於被判處管制的,應當宣布執行期限,解除管制;宣告緩刑的,緩刑考驗期滿,原判刑罰不予執行;裁定假釋的,宣告緩刑考驗期滿,原判刑罰已經執行。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向社區矯正人員出具終止社區矯正證明書,書面通知決定機關,並抄送縣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暫予監外執行的社區矯正人員刑期屆滿的,監獄或者看守所應當依法為其辦理出獄手續。在司法實踐中,對監外執行程序的認定和處理是非常普遍的。在具體案件中,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情形處理。如果監外執行程序到期,沒有及時投入監獄,當事人可以按照相關法律程序進行申訴和處理,追究司法機關相關不作為的責任。
法律客觀性: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九條對被判處管制、緩刑、假釋或者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適用社區矯正,由社區矯正機構負責執行。刑法第三十八條管制的期限為三個月以上二年以下。管制的量刑可以根據犯罪情節,同時禁止罪犯在執行期間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和接觸特定的人。對於被判處管制的罪犯,應當依法實行社區矯正。違反第二款規定的禁止令,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