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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戒毒的認定標準

1.懷孕或哺乳壹歲以下嬰兒的婦女吸毒成癮;

2.十六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吸毒成癮。

社區戒毒是指戒毒人員在社區的領導和監督下,整合家庭、社區、公安、衛生、民政等力量和資源,使戒毒人員在社區內實現戒毒。公安人員將隨時對吸毒人員進行尿檢,有關部門將通過勞動技能培訓、納入低保等方式幫助就業和生活有困難的吸毒人員。不配合社區戒毒的,解除戒毒協議,由公安機關實施強制戒毒。

首先,社區戒毒流程如下:

1,認定吸毒成癮的有關規定;

2、與人口信息庫、吸毒人員信息庫進行比對,核實相關信息並填寫吸毒人員登記表;

3、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

4、責令社區戒毒的決定,送達並告知決策者;

5、到戶籍所在地或現居住地城市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實施社區戒毒。

二、社區隔離戒毒期是

社區隔離戒毒期限為三年。吸毒人員應當在其居住地接受社區戒毒;在戶籍所在地以外的現居住地有固定住所的,可以在現居住地接受社區戒毒。對懷孕或者正在哺乳未滿壹周歲嬰兒的婦女,以及吸毒成癮的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采取社區戒毒。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三十三條* * *公安機關可以責令戒毒人員接受社區戒毒,並通知戒毒人員住所地或者現居住地的城市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社區戒毒期限為三年。吸毒人員應當在其居住地接受社區戒毒;在戶籍所在地以外的現居住地有固定住所的,可以在現居住地接受社區戒毒。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三十九條* * *懷孕或者哺乳未滿壹周歲嬰兒的婦女吸毒成癮的,不適用強制隔離戒毒。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吸毒成癮的,不得強制隔離戒毒。對未按照前款規定實施強制隔離戒毒的吸毒人員,依照本法規定實施社區戒毒,負責社區戒毒的城市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幫教和監督,督促落實社區戒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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