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壹條申請人隱瞞或者謊報年齡、學歷、職稱、人才身份證明文件、戶籍、婚姻家庭、社會保險、住房和住房保障等情況弄虛作假,或者以賄賂等不正當手段騙取本辦法規定的人才的,由住房保障部門按照《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處理,但騙取本辦法規定的新引進人才租賃補貼的,由人力資源部門處以3萬元罰款。
第三十二條優秀人才、領軍人才租住住房或者領取貨幣補貼,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市住房保障部門應當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單方解除住房租賃合同,收回租住的住房,或者終止發放貨幣補貼:
(壹)人才認定文件被市人力資源部門撤銷的;
(二)受到刑事處罰的;
(三)擅自將房屋轉租給他人的;
(四)累計3個月未按時支付租金或相關費用的。
第三十三條定向配(售)房承租(購買)單位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住房保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3萬元罰款;逾期不改正的,罰款654.38+萬元,取消重點企事業單位資格:
(壹)向本單位不符合條件的職工或非職工出租(出售)住房的;
(二)未依法公示本單位出租(出售)住房的條件、程序和結果的;
(三)未將本單位出租(售)住房的承租情況向住房保障部門備案的;
(四)未及時查處本單位職工非法轉租(售)住房的;
(五)累計3個月未按時支付租金或相關費用的。
定向配(售)房承租人(買)單位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住房保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5萬元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20萬元罰款,取消其重點企事業單位資格:
(壹)擅自改建、擴建配租(售)住房的;
(二)擅自改變配租(出售)房屋用途的;
(三)利用出租(出售)房屋從事違法活動的;
(四)非法出售出租(出售)房屋的。
第三十四條用人單位、人才違反本辦法規定,被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或者被解除租賃合同、終止發放貨幣補貼的,由住房保障部門、人力資源部門納入不良行為記錄,並在本部門政府網站向社會公示。
住房保障部門、人力資源部門應當向相關征信機構提供不良行為記錄,相關征信機構應當依法將相關個人和用人單位的違法行為記入征信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