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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合同糾紛如何選擇管轄法院

涉外合同有涉外因素。在涉外合同中,許多合同的當事人至少有壹方是外國人。涉外合同發生糾紛時,選擇管轄法院時,合同中有管轄法院約定的,以合同為準;沒有約定的,在不違反中國法律法規規定的情況下,根據法律規定確定法院管轄和法律適用。(1)約定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四部分對涉外民事訴訟當事人的管轄沒有特別的約定,所以我國法院將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關於國內民事訴訟當事人管轄的規定,來判斷合同當事人約定的法院管轄是否有效。《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糾紛有實際關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但不得違反本法關於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有上述五地之壹的,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外國法院管轄。當事人選擇境外法院專屬管轄的,中國法院不予受理。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有關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履行中外合資經營合同、中外合作經營合同、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的三類合同糾紛,由中國法院管轄,當事人不能約定管轄。(2)法定管轄權。根據民事訴訟法關於涉外民事訴訟的規定,主要見於民事訴訟法第四編和民事訴訟法第壹編第二章關於涉外合同糾紛的規定,我國涉外合同訴訟法律管轄規則如下:1。被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有住所的,可以向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2、被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無住所,且合同簽訂或履行地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或者訴訟標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或者被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有可供查封的財產,或者被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有代表機構,合同可以簽訂和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 * *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糾紛有實際關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但不得違反本法關於分級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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