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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勞動爭議的法律適用

涉外勞動爭議的法律適用如下:

1.當事人明確選擇的,適用當事人選擇的法律;

2.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對涉外民事關系有強制性規定的,直接適用強制性規定;

3.適用外國法律會損害中國人民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勞動爭議案件的受理範圍:

1.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發生的爭議;

2.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因退市、辭退、辭職、辭職產生的爭議;

3.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4.其他人。

綜上所述,涉外民事關系的定性是法律適用的出發點,涉外勞動關系的判斷應遵循主體適格、以勞務報酬為主要內容、雙方存在從屬關系。以保護性沖突規範為指導的準據法不壹定有利於勞動者,應當允許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壹致選擇法律。合意選舉法的適用結果受到法院地國勞動保護強制性規範的限制。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涉及勞動關系的法律壹般不能全部認定為強制性規範,只有涉及勞動保護的基準性法律才能認定為強制性規範;這種規格設定了工作條件的基準。當適用的法律優於這壹基準時,應首先適用較高的保護標準。法院所在國關於勞動者權益保護的規定是否作為強制性規範直接適用於涉外勞動關系,取決於案件是否與規範制定國密切相關;隨著經濟全球化的進壹步發展,勞動力也呈現出全球化的特征,勞動力的跨國流動日益成為國際社會的常態,涉外勞動爭議的數量日益增多。海員外派是國際海員勞務實踐中最常見的雇傭形式。這種用工模式涉及主體多,法律關系復雜,涉外因素多。與國內勞動關系相比,涉外勞動關系的法律適用更加復雜和獨特。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條

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簡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依照本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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