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和2008年,內蒙古男子吳寶全因在網上發帖舉報征地,兩次被鄂爾多斯警方逮捕。第壹次被拘留65,438+00天,第二次因誹謗罪被判刑65,438+0年。吳不服,提起上訴。結果在沒有任何新的犯罪事實的情況下,重審後判決從1年改為2年。
據新華網消息,昨日,湖北中院表示,再審中,因吳寶全在取保候審期間無怨無悔,有壹系列村民上訪,被判處有期徒刑壹年。今年2月26日,被判處有期徒刑兩年。
但據村民反映,2月19日,東勝區人民法院開庭再審吳寶全案。當天下午,吳寶全被取保候審,被幾個村民接走,然後住進賓館,洗澡,理發。第二天早上6:5438+00左右,吳接到東勝區人民法院的通知,讓他回法院簽字。有村民建議不要去,吳沒有采納。結果他又被關進了看守所。
“妳怎麽能在不到壹天的時間裏聯系上我們?”壹位村民說。
再審判決書中,並未提及吳寶全取保候審期間的系列村民。另外,最後的落款是“2009年2月19日”,而不是2月26日。
湖北中院還表示,壹審法院認定吳寶全犯誹謗罪,並不是指他“誹謗政府”,而是指他誹謗了壹個自然人。再審判決書稱“被告人吳寶全...公然捏造事實,在互聯網多個網站發帖侮辱他人和政府,對個人和本地區造成惡劣影響,嚴重危害本地區作為全國先進城區的發展秩序,其行為已構成誹謗罪。”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何兵認為,侵犯個人名譽權,公訴機關必須指定受害人。沒有受害者,就沒有犯罪。如果涉及隱私,可以不在公開文件中規定,但在訴訟程序中要明確受害人,否則被告人無法抗辯。本案言論涉及公共管理,不存在個人隱私。沒有理由不透露受害者的姓名。
根據刑法規定,誹謗罪案件屬於自訴案件,除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以外,只有被告知的才能處理。吳寶全案是公訴。對此,何兵質疑,“嚴重危害社會秩序,是指金融、治安、交通等社會管理秩序和其他公共秩序受到嚴重破壞,造成社會失序、社會混亂。這在吳案中顯然是不存在的。如果壹篇文章能嚴重破壞社會秩序,那社會秩序就太脆弱了。而國家利益應該是指國家整體利益,不包括局部公共利益。如果廣義解讀,鄉鎮政府也可以主張國家利益受損。”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如果發現在認定事實上或者適用法律上有錯誤,必須提交審判委員會處理。
北京啟建律師事務所律師認為,湖北中院啟動審判監督程序,意味著吳案有翻案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