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經審理認為,該房屋雖為違章建築,但甲向建築方支付了合理價款,並長期占有和管理。故甲對該房屋享有法益,故判決返還。
違法建築是指未經法定許可(如規劃許可、建設許可、土地使用許可等)新建、改建、擴建的建築。)或違反相關法律法規。
違法建築的占有人(違法建築的建造者或購買者)對違法建築沒有所有權,因此占有人不能依據所有權主張物權。但這並不意味著任何人都可以隨意強占違章建築,違章建築的占有人不能對這種侵占主張任何法律救濟,或者說這種違章建築不受法律保護。
《物權法》第二百四十五條規定:“占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占用的,占有人有權請求返還原物;占有人有權請求排除妨礙或者消除妨礙占有行為的危險;因侵占或者阻礙造成損害的,占有人有權要求賠償損失。占有人自占有之日起壹年內不行使返還原物的請求權的,該請求權消滅。”
所以,(1)占有不是全部,不是權利,而是對事物實際占有和控制的事實狀態。占有人占有該物時,占有人可以因他人侵占而有權請求返還該物,占有人是否擁有該物的所有權無關緊要;(2)
占有物返還請求權的權利主體是占有物的占有人而非所有人,盡管兩者可能是同壹人;(3)法律承認占有人在壹定範圍內的民事利益,其目的是防止他人以私人手段而非法律手段改變占有物的占有狀態,即制止壹切非法占有方式,從而維護社會財產的事實狀態和秩序。即如本案所示,只要是違法建築(所有權人不享有所有權),那麽他人就可以自行強占,這必然導致現有的財產占有狀態和秩序的破壞;(4)由於占有返還請求權屬於法律所限制的壹種請求權,與基於所有權的請求權相比,有其自身的局限性。例如,當占有受到損害時,只能要求賠償損失而不能要求恢復原狀,其行使受壹年時效(預定期間)的限制。
因此,雖然違法建築因違反法律而不能形成法定所有權,但並不意味著法律拒絕對其提供任何保護,更不意味著實際被他人占有的違法建築可以被他人任意侵占。違章建築的違法性在於其違反了國家關於房屋建築的法律,因此是否屬於違章建築,應當由國家專門行政機關決定,也應當由法定機關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