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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法律援助

法律分析:法律援助是指在國家法律援助機構的指導和協調下,律師、公證員等法律服務人員對某些經濟困難或特殊案件的當事人提供免費或減收法律援助,以保障其合法權益實現的壹種法律制度。申請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並填寫申請表;書面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法律援助機構工作人員或者轉發申請的相關機構工作人員做好書面記錄。法律援助機構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對其申請進行審查。根據案件或者事件的具體情況,法律援助機構可以適當延長審查申請的時間,但延長時間最多不得超過10日。申請人對法律援助機構作出的不予法律援助的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向確定法律援助機構的司法行政部門提出。同級人民政府將在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審議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和法律援助機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條例》。

第十條因經濟困難需要代理的下列事項,沒有委托代理人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壹)依法請求國家賠償;

(二)請求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請求撫恤金、救濟金的;

(四)請求支付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的;

(五)請求支付勞動報酬;

(六)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前款規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項作出補充規定。公民可以就本條第壹款、第二款規定的事項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咨詢。

第十壹條在刑事訴訟中,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壹)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後或者被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聘請律師的;

(二)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

(三)自訴案件自人民法院受理以來,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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