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執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應當繳納申請費,但申請費應當在執行完畢後繳納。
申請費按下列標準繳納:
1.沒有執行金額或價格的,每件50元至500元不等。
2.執行金額或價款不超過654.38+0萬元的,每件支付50元;超過1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1.5%繳納;超過50萬元至500萬元的,按百分之壹繳納;超過500萬元至654.38+00萬元的部分,按0.5%繳納;超過654.38+00萬元的部分按0.1%支付。
未參加登記的權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不再繳納案件受理費。
申請強制執行的程序
1,應用。當事人必須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和刑事判決、裁定。壹方拒不履行的,另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法官移送被執行人執行。
2、法院受理。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05日內進行審查。理由成立的,應當裁定撤銷或者更正;理由不能成立的,裁定駁回。
申請材料:
1,申請執行。應當載明申請執行的理由、事項、執行對象以及申請執行人所知道的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
申請執行人書寫申請書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人民法院的接待人員將口頭申請制作筆錄,由申請人簽名或者蓋章。
2.有效法律文件的復印件;
3.申請人的身份:
(1)公民個人申請的,應出示本人居民身份證;
(2)法人申請的,應當提交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
(3)其他組織申請的,提交營業執照復印件和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
4.權利繼承人或者權利承受人申請執行的,應當提交繼承或者權利承受人的證明文件;
5.其他應當提交的文件或證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
壹方當事人不履行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的,另壹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申請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經公證的債權文書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予執行,並將裁定書送達雙方當事人和公證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