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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工傷認定所需的材料和程序

法律分析:1。受害者身份證復印件和個人申請(寫明事故經過和傷情,包括時間地點,目擊者和用人單位如何處理傷害事故,是否報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事故結案情況)。

二、二名以上證人證言、身份證明、身份證復印件(第壹證人所見所聞);

三。證明材料(勞動合同、工作證、存款單等。)的工傷職工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工傷職工與用人單位因勞動關系發生爭議的,當事人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依法確定勞動關系,按法定程序處理勞動爭議的時間不計算在工傷認定期限內;

4.用人單位營業執照復印件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查詢證明;個人申請需提供用人單位信息:(1)、用人單位全過程、詳細地址、郵政編碼、聯系方式;(2)、工商登記機關的名稱;(三)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聯系方式;

五、受傷人員的首診病歷、住院記錄、診斷證明或職業病診斷證明;

6.受傷害人委托他人申請的,提供授權委托書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證明;

七、所有提交的材料必須是A4紙,原件必須提供復印件,由勞動部門審核;

八、提交上述材料後,填寫《工傷認定申請表》,申請工傷認定。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壹)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工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而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有職業病的;

(五)因工出差期間,因工作原因負傷或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視為工傷:

(壹)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上突發疾病死亡或者經搶救無效在48小時內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活動中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的;

(3)原在部隊服役,因戰、因公致殘的職工,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壹)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職工除按照本條例有關規定享受壹次性傷殘津貼外,還應當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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