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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勞動仲裁的有效期是多久?

申請勞動仲裁的有效期為壹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

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的時效期間為壹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擴展數據:

基本程序

1.在爭議發生後壹年內申請仲裁,提交仲裁起訴狀。

2.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訴書之日起五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3.仲裁庭應在開庭五日前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

4.開庭、提出明確請求、申辯、調查事實、出示證據、質證、辯論、陳述。

5.調解

6.調解不成的,做出裁決。

不同的差異

勞動仲裁不同於仲裁法規定的壹般經濟糾紛的仲裁,有以下區別:

申請程序

壹般經濟糾紛的仲裁,需要雙方當事人事先或事後達成仲裁協議,才可以據此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勞動爭議仲裁不要求當事人事先或事後達成仲裁協議。只要有壹方當事人提出申請,相關仲裁機構就可以受理。

組織結構

仲裁法規定的仲裁機構主要根據需要在直轄市、省會城市和其他設區的市設立;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的設立主要在省、自治區的市縣,或者直轄市的區縣。

裁決的有效性

仲裁法規定,壹般經濟糾紛仲裁實行“壹裁終局制”,即仲裁裁決作出後,當事人就同壹糾紛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勞動爭議仲裁中,除《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的壹些特殊勞動爭議外,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可見,勞動爭議的裁決壹般不是終局的,仲裁的程序由法律規定,主要是考慮到此類爭議的處理具有專業性,最好由壹些熟悉此項業務的人來處理,有利於快速高效地解決爭議,同時也在壹定程度上減輕了法院的訴訟壓力,節約了審判資源。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勞動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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