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對債務人的影響。破產宣告對債務人的身份和財產產生壹系列法律後果。具體來說,主要有以下幾點:
(1)債務人破產。在中國,被申請破產的企業在破產宣告前稱為債務人,在破產宣告後稱為破產企業。破產企業的身份是破產人。所謂破產人,就是民事權利受破產程序約束的人。
(2)債務人的財產成為破產財產。破產宣告後,債務人的財產成為破產財產,即成為管理人在破產分配中占有、處分和使用的財產。破產財產在所有權、使用和處分方式上服從於破產清算的目的。破產財產作為財產的集合,受破產法相關規則的保護。
(3)債務人喪失管理財產和事務的權利。破產宣告後,債務人的財產和事務必須全部歸管理人管理。因此,破產宣告後由債務人自行管理的重整程序轉為破產清算的,債務人應當及時向管理人移交財產和事務。破產宣告後,破產人的經營活動原則上應當停止。但是,如果有利於破產財產的保全和增值,符合債權人的利益,人民法院可以準許繼續經營。
3.對債權人的影響。對於債權人來說,破產宣告賦予了他們行使權利的特別許可。破產宣告前,所有債權都被凍結。破產宣告後,因破產宣告前的原因產生的債權,可以按照破產程序的規定處理。為此,破產法對破產宣告後的債權行使作了壹些特殊規定:
(1)有財產擔保即別除權的債權人,可以用抵押物清償。自破產宣告之日起,債權人可以隨時從抵押物中優先受償。有財產擔保的債權人行使優先受償權未得到充分清償的,其未受清償的債權視同普通債權。因此,有這些情況的人應在破產宣告後及時行使權利,以便參與後續的破產分配。
(2)無財產擔保的債權人按破產分配方案清償。沒有財產擔保的債權人,無權以特定財產優先受償。但分配方案只能按照法律規定的清算順序,通過法定程序集體確定,破產財產才能得到清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八條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產申請書及相關證據。
破產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壹)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基本情況;
(二)申請的目的;
(三)申請的事實和理由;
(四)人民法院認為應當規定的其他事項。
債務人申請的,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財產狀況說明、債務清單、債權清單、有關財務會計報告、職工安置方案、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