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托的鑒定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有異議,申請重新鑒定,提出證據證明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
(壹)鑒定機構或鑒定人不具備相關鑒定資格的;
(二)鑒定程序嚴重違法的;
(三)鑒定結論證據明顯不足的;
(四)其他經質證不能作為證據的情形。"
第二十八條規定:“壹方當事人委托有關部門作出鑒定結論,另壹方當事人有足夠證據反駁並申請重新鑒定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
第二,司法鑒定原則
司法鑒定合法性原則是指司法鑒定活動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是判斷鑒定過程和結果是否合法,鑒定結論是否具有證據效力的前提。
這壹原則主要體現在立法和鑒定過程中:鑒定主體合法;身份證明材料合法;評估程序合法;認定步驟、方法和標準是否合法;鑒定結果合法性的五個方面。
1.司法鑒定機構必須是依據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的規定取得執行司法鑒定權的法定鑒定機構,或者是按規定程序委托的特定鑒定機構。司法鑒定人必須是符合規定條件,取得司法鑒定人職業資格執業許可證的自然人。
2.司法鑒定材料主要是指鑒定的對象和要比對的樣本(樣品)。鑒定的對象必須是法律規定的案件中的專門問題,法律沒有規定的專門問題不能作為司法鑒定的對象。比如,目前我國司法心理測量(俗稱測謊)、氣味鑒定(警犬鑒定)都沒有作為法定的鑒定對象,其鑒定結論不能作為證據使用。而且,鑒定材料的來源(包括提取、保存、運輸、監管等。)必須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
3.司法鑒定的提交、決定和委托、受理、實施、補充鑒定、重新鑒定、專家鑒定等環節的鑒定程序的合法性,必須符合訴訟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的規定。
4.鑒定的步驟和方法應當依法確認有效,鑒定標準應當符合國家法定標準或者部門(行業)標準。
5、鑒定結果的合法性,主要為司法鑒定文書的合法性。鑒定文書必須具有法律規定的文書格式和必要內容,鑒定結論必須符合證據要求和法律規範。
第三,鑒定中的專家咨詢機制
與機制不同的是,司法鑒定機構在鑒定過程中遇到特別復雜、疑難、特殊的技術問題,可以向機構外相關專業領域的專家咨詢,但最終的鑒定意見應當由該機構的司法鑒定人出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