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公正是指司法權運行中各種因素所達到的理想狀態,是現代社會政治民主和進步的重要標誌,是現代國家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的重要保障。司法公正是法律本身和法治的要求。其基本內涵是在司法活動的過程和結果中體現公平、平等、公正和正義的精神。
其主體是以法官為主的司法人員。司法公正的對象包括各種案件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司法公正包括實體公正和程序公正,前者是司法公正的根本目標,後者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整體正義與個體正義的關系體現了司法正義的價值取向和指向。
司法公正解釋:
法律正義由兩個方面組成。壹是立法中的正義,可以稱之為立法正義;二是執法公正,包括執法公正和司法公正。毫無疑問,前者是法律正義的基礎,因為沒有公正的立法,就不可能有公正的執法和正義。但後者也很重要,甚至更重要,因為執法公正和司法公正是法律公正的現實保障。
立法中的正義不會自然轉化為執法中的正義。在人類社會的發展中,法律正義的這兩個方面經常出現脫節。就我國法治現狀而言,法律的實施明顯滯後於法律的制定。因此,為了真正實現法律正義,實現依法治國的口號,我們的當務之急是加強公正執法和公正司法。
執法公正和司法公正是兩個既有區別又有聯系的概念。廣義的執法可以包括司法;廣義的司法活動還可以包括大多數執法活動,包括法官、檢察官、警察和其他司法人員的執法活動。但狹義的執法不包括司法;狹義的司法活動僅指法院的審判活動。本文所說的司法公正是狹義的司法公正,即法院的司法公正。
就執法而言,司法活動是保證法律公正的最後壹道關口,也是保證法律公正最重要、最有效的手段。毫不誇張地說,司法公正是法律公正的全權代表和集中體現。在依法治國的意義上,如果壹個社會沒有司法公正,那麽這個社會就根本沒有公正可言。由此可見,司法公正不僅是司法活動的目標和要求,也是依法治國的目標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