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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在什麽情況下強制執行通知書?

當壹方當事人不履行或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的義務時,經另壹方當事人申請,法院將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法院受理並啟動執行程序。法院將強制執行被執行人的財產或收入。

民事訴訟法第242條規定: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有權扣押、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收入。

但被執行人及其被撫養人必要的生活費應當保留。人民法院扣繳、提取收入時,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必須由被執行人所在單位、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辦理。

在執行實踐中,扣繳被執行人的收入是人民法院經常使用的壹種執行措施。拘留和撤銷是兩個密切相關的強制措施。扣押是壹種臨時措施,將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暫時扣留,留在原單位,不得使用或者轉移,以督促其限期履行義務。

逾期不履行的,可以提取收益交付申請執行人。

擴展數據:

壹般來說,執行通知書從實踐的角度來看是沒有履行期限的。但案件的執行期限是六個月,所以被執行人必須在執行案件立案後的六個月內履行。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案件若幹時限的規定》。

第壹條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案件,壹般應當自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結案;非訴執行案件壹般應自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辦結。

如遇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執行期限,應報請本院院長或副院長批準。

延長執行期限的申請應當在期限屆滿前5日內提出。

第二條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後7日內確定承辦人。

第三條承辦人收到案件材料後,認為情況緊急,需要立即采取強制措施的,經批準後,可以立即采取相應的強制措施。

第四條承辦人應當在收到案件材料後3日內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通知被執行人按照有關規定申報財產,責令被執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被執行人在規定的履行期限內轉移、隱匿、變賣、毀損財產的,人民法院接到通知後,應當立即采取控制執行措施。

強制執行的執行條件

人民法院的執行工作應當以法律文書為依據。下列法律文書具有法律約束力:民事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具有財產執行內容的刑事判決、裁定;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仲裁文書;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公證文書;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

這些法律文件必須具有法律效力,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不能作為執行的依據;法律文書也要有支付的內容。如果只是確認或變更法律關系,則無需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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