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犯罪事實;
2.遵守司法管轄權;
3.犯罪數額符合立案條件等。
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明顯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不予立案,並告知申訴人不予立案的理由。投訴人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
1.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和利害關系人對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壹的,有權向司法機關申訴或者控告:
1.法定期限屆滿未解除、解除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
2.取保候審保證金應當返還而未返還的;
3.對與本案無關的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
4.查封、扣押、凍結應當解除;
5.違反規定侵占、挪用、私分、調換、使用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的。
二、公安機關的管轄範圍:
1.公安機關有權對管轄範圍內的刑事案件立案偵查;
2.有權使用各種秘密偵察手段,包括秘密監視、秘密搜查、使用秘密部隊進行內線偵察和陣地控制,以及使用秘密技術手段;
3.有權依法使用武器和警械,行使自衛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壹百零九條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範圍立案偵查。
第壹百壹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都有權利和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舉報。
被害人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檢舉、控告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報案、控告和舉報。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有權機關處理,並通知舉報人、投訴人、舉報人;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必須采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采取緊急措施,再移送主管部門。
犯罪分子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適用第三款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