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定罪量刑事實有證據證明;
2、根據法定程序查證屬實的最終證據;
3.基於全案證據,對認定的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案件在審理過程中是否可以零口供中止,具體如下:
1,零口供不能判緩刑,零口供比如實供述更嚴厲;
2、犯罪嫌疑人雖不具備前兩款規定的條件,但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了特別嚴重的後果,可以減輕處罰;
3.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並予以處罰;
4.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不是定罪處罰的必要條件,但如實供述是從輕量刑,零供述比如實供述更重。
綜上所述,雖然沒有供述,但其他證據足以證明其構成犯罪的,仍然可以定罪處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予以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二條
法官、檢察官、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以及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或者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明自己有罪。要保證所有與案件有關系或者知道案件的公民都有條件客觀、充分地提供證據,除特殊情況外,可以聘請他們協助調查。
第五十五條
對所有案件量刑,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能輕信口供。如果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並處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予以處罰。
證據確實、充分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有證據證明定罪量刑的事實;
(二)定案所依據的證據經過法定程序查證屬實的;
(三)根據全案證據,對查明的事實已經排除合理懷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