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合同取得居住權;
2.依法取得居住權;
3.根據遺囑等法律行為取得居住權;
4、因取得時效後取得居住權。
第二,居住權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居住權的主體是特定的公民,即有合法依據占有房屋的公民。
2.居住權的客體僅限於房屋。比如出租人的房子。
3.居住權屬於用益物權。權利人對房屋的使用應當限於居住目的。屬於壹種支配地位。
4.居住權的取得應有法律依據或相關合同的約定。
5.居住權應予以登記並受國家法律保護。
第三,居住權的內容
居住權的內容主要是指權利人的權利和義務。
(1)權利
第壹,權利人對房屋有使用權,但這種權利必須以居住目的為限。
二是權利人享有房屋使用權所附帶的各種權利,如相鄰權。
第三,權利人有權對以居住為目的的房屋進行修繕和維護。
第四,權利人在居住期間有權將房屋出租給他人出租,但必須符合相關法律規定。比如承租人在轉租租賃房屋之前,必須征得原出租人的同意。
(2)義務
第壹,權利人在居住期間有保管房屋的義務。
第二,權利人不得在其居住權上設定抵押權或其他任何權利負擔。
第三,權利人應當承擔房屋的日常管理維護費用以及使用過程中的其他合理費用。
第四,權利人不得隨意改變房屋結構和用途。
第五,居住期限屆滿,權利人有返還房屋的義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六條住宅權利人有權按照約定享有占有、使用他人住宅的用益物權,以滿足居住和生活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八條居住權無償設立,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關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是在登記時確立的。
第三百六十九條居住權不得轉讓和繼承。具有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