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房前先簽認購書,交定金,這是習慣性的做法。認購書規定,購房者限時簽訂正式合同,否則視為購房者違約,扣除定金。因此,大量關於不退定金的糾紛從認購書簽訂之時就開始了,所以弄清認購書和定金的法律工作是避免糾紛的關鍵。我國相關法律法規並未明確規定購房者在簽訂正式預售(銷售)合同前必須簽署認購書。換句話說,簽署認購書並不是正式簽約的必要前提。如果認購書明確約定了房號、面積、價格、雙方權利義務,那麽可以認為認購書是買賣協議,雙方簽訂的正式合同僅僅體現了認購書約定的內容;如果認購的主要條款沒有明確規定,則認購不具有合同性質,可視為雙方的意向書,對合同不具有約束力。所謂定金,是指壹方在合同訂立前或支付房款前支付給另壹方的款項。其目的是保障合同債權的實現。債務人在履行本合同約定的債務時,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壹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認購書中的定金在不同的情況下具有不同的性質和作用。因此,應根據合同的具體情況,根據定金的性質和作用,分別按照賠償或追償、合同無效時返還定金、因壹方違約而導致的“不返還”或“雙倍返還”來處理定金。1.買受人未按認購書規定的時間、地點簽訂合同或出賣人在認購書規定的期限內將所認購的房屋轉賣他人的,違約方應雙倍返還定金。2.如雙方在規定期限內正式簽約,定金可作為房款或在買方履行合同後收回;雙方在履行正式合同過程中,如有壹方違約,適用“不退”或“雙倍返還”。3.雙方均無上述第1項違約行為,僅就預售(銷售)合同及補充協議內容難以達成壹致,但無法簽訂合同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全額返還買受人。4.出賣人未取得預售(銷售)許可或者買受人不具備購房資格,不能簽訂正式合同或者合同無效的,應當認定為無效合同,買受人應當返還定金。但是,有過錯的壹方應當賠償對方的利息損失或者其他損失。5.如果認購書上確認的條件,比如價格、房號、面積等。,均在出賣人正式簽訂合同時修改,導致合同無法簽訂的,視為出賣人違約,定金雙倍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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