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性質不同。雇傭合同是雇員為雇主提供服務的合同;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確定勞動關系的雇傭合同;
2.合同的目的不同。雇傭合同的目的是提供勞務,合同的客體是雇主對受雇人勞動行為的支配;勞動合同是針對勞動者成為用人單位內部成員的;
3.國家幹預的程度不同。雇傭合同更多的是當事人的意思自治,是雙方平等協商的結果,國家幹預的程度較少;勞動合同既體現了當事人的意思自治,也體現了國家的幹預。《勞動法》對訂立合同的程序、勞動條件、勞動保護、最低工資、合同解除等作出了特別規定,體現了國家對勞動者的特殊保護。
4.主體及其關系是不同的。勞動合同中,壹方是勞動者,另壹方是用人單位。其適用範圍僅限於用人單位。勞動者成為用人單位內部成員後,必須遵守其內部規章制度,必須承擔某壹工種或工作。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隸屬於領導和被領導;勞動合同不具備上述特征;
5.不同的法律調整。勞動合同受勞動法調整;雇傭合同屬於民法調整;
6.處理合同糾紛的程序不同。勞動合同發生爭議時,司法機關只能在仲裁前置程序後介入。爭議應按照勞動法的規定處理,仲裁機構或法院可以判決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雇傭合同發生糾紛時,法院可以直接受理,適用民法的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協議。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九條勞務派遣協議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接受勞務派遣用工的單位(以下簡稱用工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議。勞務派遣協議應當約定派遣崗位和人員數量、派遣期限、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的數額和支付方式以及違反協議的責任。用工單位應當根據崗位實際需要與勞務派遣單位確定派遣期限,不得將連續用工期限劃分為若幹個短期勞務派遣協議。